法律分析:死刑緩刑兩年是指,判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指行為人罪行極其惡劣、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是情況又沒有嚴重到必須立即執行死刑,于是最高院或高院判決,應處罪犯以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若符合相應條件,后果可能有,執行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限制減刑,重新計算死緩期間。另外死緩的適用前提,是不存在不適用死刑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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