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確定是否被刑事拘留,已經被刑事拘留,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在判決生效前只有律師作為辯護人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無法會見或者通信。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是最需要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咨詢以及提供應對策略的時候。建議近親屬及時委托律師到看守所進行會見,了解案件發生的具體經過,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口供情況。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的罪名,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為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為應解除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請解除強制措施。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去檢察院閱卷,調取偵查機關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做深入研究后擬定好辯護方案。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出庭辯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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