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要求周六上班,勞動者可以拒絕。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征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但勞動者拒絕加班的,應當告知公司。
如果因為拒絕加班而被處罰,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用人單位有規定的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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