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有以下幾種: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顯然,通過責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參與度和過失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為醫患雙方協商、行政部門處理或法院判決提供了處理的依據,充分體現了不違法不承擔責任,有多大責任承擔多大責任份額的原則。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的規定,所謂“完全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造成的,醫療機構及其義務人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要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承擔醫療事故完全責任,從因果關系要件上看屬于“一因一果”的因果關系,醫療過失必須是患者人身損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
“間接”因果關系或者說“相當”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為完全責任。
在醫療事故爭議中,患者方經常以“如果醫療機構盡到責任,那么患者的損害就可以避免為由”要求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醫院求醫,患者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身傷害很難說與其自身疾病一點關系都沒有,因此,要在現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體制下認定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是很困難的。
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案例中,認定為完全責任的案例可以說寥寥無幾。根據權威統計數據在上半年上海市市、區(縣)完成的244例已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認定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有8例,認定為完全責任的比例約為3%,其中有四例是四級醫療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后果不構成殘疾或者死亡的醫療事故,也就是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所致的“醫療差錯”。
醫療機構容易發生完全責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婦產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第三十七條 醫學會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的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鑒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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