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兩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不得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以合同期限為標準,勞動合同可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有利于應聘者與企業在磨合期更好的雙向選擇。對企業來說,作為正式確立勞動關系的過渡期,有利于企業對應聘者進行合理的考察與核驗,以此判斷應聘者是否適合企業發展的需要,以此作出評估,確定企業和應聘者是否有繼續合作的可能性,以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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