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就建設方與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責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擔。2.工程未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發包人以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承包人承擔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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