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一般是不可以認定員工自動離職的,我國法律并沒有自動離職的相關規定,勞動者離職一般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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