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方面:
1、工資福利不到位,無法滿足正常的日常開銷
2、加班頻率過于頻繁,嚴重影響個人正常作息
3、辦公環境不好,比如員工之間互相拉幫結派,互相勾結,存在腐敗之風
4、領導不重視下屬意見,給自己分配的工作和自己專業不對口
個人方面:
1、身體存在重大疾病,無法正常工作
2、對目前工作并無興趣,想轉行另謀高就
3、與同事相處不好,工作關系緊張
4、工作任務過多,自己水平有限,無法勝任所在崗位
家庭方面:
1、父母年邁,需要回家照顧
2、家鄉蓬勃發展,想要回鄉創業回報家鄉
3、由于二胎政策,孩子出生,需要離職回家照看
一、個人提出離職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離職后拖欠工資怎么辦
1、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2、確認勞動關系后,對于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與老板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3、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拖欠工資投訴、拖欠工資找勞動局或者勞動仲裁委。
4、根據《勞動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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