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時遇上強拆可以向當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投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征地強拆的規定是怎樣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征地申請強制拆遷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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