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罪犯有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伏法表現 ;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并且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的,可以離監探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五十七條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一)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伏法表現的;(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四)節約原材料或者愛護公物,有成績的;(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監獄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準其離監探親。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