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山東工傷待遇調整
1、待遇調整的范圍和對象有哪些?
(1)、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一至六級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不再參加傷殘津貼的調整。
2、待遇調整項目的具體標準是多少?
(1)、傷殘津貼。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遺屬,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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