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見人需出具與被會見人關系證明和本人身份證。2、首次到監獄會見親屬、被監護人的,需帶地方公安機關出具的會見人與被會見人關系證明和本人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到監獄獄政部門辦理會見證。3、會見人系港、澳、臺籍的,需經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到監獄辦理會見證。
一、監獄夫妻會見多久一次
1、罪犯每月可與親屬、監護人會見1—2次,具體日期由各監獄自行確定,通知罪犯親屬、監護人。2、會見須攜帶好本人身份證及會見卡,如沒有會見卡請向監獄獄政管理科咨詢辦理。如與服刑人員是夫妻關系,須攜帶結婚證。3、會見一般在會見日當天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00進行。4、非會見日一般不予安排會見罪犯,特殊情況確需會見罪犯的,須經監獄獄政管理部門審批。每次會見的服刑人員親屬人數一般不超過3人,時間一般不超過30分鐘。5、會見手續及流程以服刑人員所在監獄具體規定為準。
二、監獄里誰可以探監
監獄里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可以探監。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探監時證件要帶好,在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廣義的監獄指關押一切犯人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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