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本身不符合法律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就有效力。競業禁止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在原單位離職后一段時間內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
一、競業協議禁止的范圍如下:
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業務范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
二、競業禁止協議適用的員工范圍如下:
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秘密;
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秘密;
3、高級營銷人員,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
4、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那里;
5、重要信息員。
綜上所述,合法協商一致的競業協議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而如果協議內容沒有法律關于無效合同規定的,競業協議就有約束力,但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否則勞動者可以主張協議無效。
一、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了5年合法嗎
競業禁止協議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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