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門診醫療費用:購買了兒童醫療保險后,可以報銷被保險人因普通疾病或者大病在定點醫療機構救治而產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其中,“大病”主要包括白血病、血友病、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器官移植等。
2、特藥費用:若被保險兒童在一個醫療年度內,按照規定發生的特效藥費用,可申請兒童醫療保險報銷。
3、住院醫療費用:被保險兒童因疾病需要急診搶救并入院治療的,如果所診治醫院為有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機構,那么在此期間產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可按照規定比例報銷。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所在地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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