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二、質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質權的設立,通常都是以合同進行的。當事人簽訂的質押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全力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權利憑證沒有交給質權人之前,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實踐中應注意無記名有價證券與記名有價證券的區分。以無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只要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權人,質押合同即隨之生效;而以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則應以背書方式為之,即把將該證券設定質押的情形注明在該證券上,然后再將證券交付給質權人。出質人在權利憑證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權利憑證的,則質押合同不能生效。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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