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情形包括:競業限制期限超過兩年、未支付經濟補償、違反法律法規、協議主體錯誤。企業方必須擁有商業秘密,協議另一方必須符合競業禁止條件,否則協議無效。
法律分析
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情形包括:
1、競業限制的期限超過兩年;
2、沒有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競業協議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協議主體錯誤;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秘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禁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并且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禁止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競業禁止協議無效條件如下:
1、協議主體錯誤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秘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禁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并且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禁止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2、超過競業禁止的期限相關法律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的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
3、不給勞動者補償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如果該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結語
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情形包括:競業限制期限超過兩年、未支付經濟補償、違反法律法規、協議主體錯誤。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應是商業秘密權利人,另一方必須符合競業禁止適用條件。競業禁止協議無效條件為:協議主體錯誤、超過競業禁止期限、未給勞動者補償。若協議未約定補償或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協議對勞動者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