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主債權轉讓后質押權轉讓協議才會有效。
一、質押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是指主債權以金錢來衡量的數量。質權從屬于所擔保的債權。當事人可以為將來的債權設定質權,也可以在設定債權時設定質權,但實現質權時必須要有主債權的存在。質權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不能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質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二)質押物情況
質權所對應質押物的具體情況,例如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名稱是要說明用于質押的貨品為何物。為避免于返還或實現質權時,就質押物的狀況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在質押合同中具體明確質押物的狀況。
(三)約定權利與義務的轉讓
出讓方和債務人之間的原借款合同中甲方所享有的所有權益,受讓方均應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逾期還款違約金、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權益。
(四)質押物移交的時間
當出讓人將質押物移交于受讓人占有時,該合同才算生效。若質押合同不記載貨品移交的時間或者記載得不明確,則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若出讓人遲遲不移交貨品,則該合同沒有生效。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讓人與受讓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和公序良谷,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二、合法轉質的條件
(1)質權人轉質時必須經出質人同意,即得到出質人的承諾。若質權人轉質時未經出質人同意,則不構成承諾轉質;
(2)轉質人和轉質權人必須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是轉質成立的有效要件;
(3)轉質人必須將質物移交給轉質權人占有。移轉占有亦是轉質依法生效的有效要件,若質物未移交占有,則轉質而不生效力;
(4)質權人設定轉質必須有被擔保的債權存在。若無被擔保的債權存在,則轉質毫無實際意義。
轉質必須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方能成立并生效,缺一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條【責任轉質】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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