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公務員政審中,有一項是審查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則孩子公務員政審不通過。
除此之外,還在參兵的政審、警校招生等情形可能會受到影響。
對于曾經受到過刑事處罰的人,在社會上從事職業的時候,有很多的職業是會被拒絕的,這并不是對于這類人的歧視,只是法律需要一個對人的警示,既然犯了錯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這是一個因果的必然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審員法》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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