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辭退與辭職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經濟補償方面有所不同。單位辭退職工的,如果是因為職工違反單位的勞動紀律或違法引起的,則單位沒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如果是單位非法辭退職工,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而勞動者主動辭職,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2、是否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同。公司辭退職工的,職工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而職工主動辭職的,則不能享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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