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不可坐飛機,限制高消費;失信信息可刪除,限制消費令解除;自然人不得選擇飛機等高消費交通工具,不得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等;單位及相關人員也受限制,但可向法院申請解除。
法律分析
失信被執行人不可以坐飛機。失信被執行人是不履行債務償還義務的人,一旦被列入的話,則會被法院限制高消費,飛機屬于高消費種類之一,是不能坐的。如果失信被執行人已經履行了法院文書義務的,失信信息會被刪除,限制消費令也會被法院解除,當事人是可以坐飛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結語
失信被執行人不得乘坐飛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失信被執行人一旦被限制消費,就不能選擇飛機等高消費交通工具。但若失信被執行人已履行法院文書義務,失信信息將被刪除,限制消費令也會解除,當事人將恢復乘坐飛機的權利。這一規定旨在促使失信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維護社會信用體系的正常運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第二節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并安排有關辦案機關執行:
(一)查封、扣押、凍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條件;
(二)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與請求國正在進行的刑事案件的調查、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相關;
(三)涉案財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凍結;
(四)執行請求不影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五)執行請求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關正在進行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活動。
辦案機關應當及時通過主管機關通知對外聯系機關,由對外聯系機關將查封、扣押、凍結的結果告知請求國。必要時,辦案機關可以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依法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章 監察權限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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