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的相應條款要雙方協商,要簽訂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協議要征得你的同意,以前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違法的地方,一般來說是有效合同.如果人事部門代簽勞動合同的話,則是無效的,那樣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自動延續。雙方同意續約的,用人單位在終止之日一個月之內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合同終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停止支付雙倍工資。
(二)無論以前的合同有沒有約定自動延期,用人單位都應當在終止之日起的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依然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三)你也可以以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而且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合同的續簽時限是多久
(一)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自建立勞動關系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初次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二、勞動合同續簽規定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后,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都是提前一個月的時間雙方進行續簽。但現實中也有可能出現沒有續簽的情況,那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后,雙方就會終止勞動關系。如果此時是因為單位不愿意續簽或者單位降低了待遇導致員工不愿意續簽的話,則此時單位需要作出相應的賠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會在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具體的期限,在屆滿的時候雙方也是可以進行續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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