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沒有提前續簽的規定,拖后的話不能超過一個月。如果勞動者給單位工作滿一年了,單位還不給簽勞動合同,那就屬于簽訂無固定的勞動合同。單位如果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就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話,那么勞動者工作多一年,單位就要多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p>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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