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仲裁延期理由有以下幾點: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各種仲裁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仲裁的審理時限,只對作出裁決書的期限作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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