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長春特困戶審批流程及審批時間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申請人或者代理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提出復核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進行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等相關材料報送區級民政部門審批。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重新公示。
審批程序
區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根據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區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批準,發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
對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區級民政部門不予批準,并將理由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申請行政復議。
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統一前,對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員,應當給予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該內容由 柴云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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