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續簽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以下法律要件。
(1)當事人雙方是原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發生變更的,都只能產生新的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的續訂。
(2)嚴格他說,合同內容(除合同起至期限)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然而,合同主要內容與原合同一致的,也是勞動合同的續訂。
(3)當事人須經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對原合同內容沒有異議,就合同續訂后的期限達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意愿,或附帶不合理的條件迫使對方續簽合同,以自己的意志決定另一方的意志,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續簽合同,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續簽勞動合同的一項例外,以鼓勵勞動者通過長期連續工作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的行為,并適當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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