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高消費的人員違反限制消費令后,即會變成失信人員。限制消費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的一種間接執行措施。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違反限制消費令等情形的,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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