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債務變更與保證責任的承擔主要是:
(1)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變更后的債權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按照如下規則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履行期間變更的,仍按照變更前的債務履行期限確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共同保證】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反擔保的主債權是什么
主債可以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對于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一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不同狀態,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是
一般6個月,根據《民法典》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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