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沒有提前的規定,拖后不超過一個月。
合同到期前,如果雙方都決定續簽勞動合同,只要在合同到期后一個月內續簽完成即可。但是了解雙方意向需要合同到期前一個月提前進行,單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同意的,勞動合同到期可能會因為準備不足而無法完成工作交接。因為超出勞動合同期,員工有權拒絕延長勞動時間,導致工作交接困難。如果單位不愿意續簽的,也應該提前通知勞動者,否則到時候交接時間超出合同期員工也無異議,但補償時就要多補半個月工資給員工了。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沒有及時續簽,而員工還在單位工作,就會默認為雙方都予以續簽,找一個時間簽訂勞動合同即可。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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