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應當實事求是的說。職工請病假的應當攜帶就診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病假證明書到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辦理相關請假手續。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定的醫療期。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并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并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后,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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