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管轄權問題如下:
1、協議債權轉讓管轄權。債權轉讓協議由債權人、債務人和受讓人三方共同簽署。在此情形下,若該協議管轄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屬有效。
因為協議管轄是民事訴訟中處分原則的體現,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只要協議管轄合法有效,就對當事人和法院產生約束力。
2、按照被告所在地原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原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法院的,原則上被告住所地與原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但是,原合同履行地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均不一致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股權轉讓糾紛管轄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買賣合同的管轄法院是哪里
(一)應該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法院的有效書面協議,若有選擇管轄法院的書面協議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二)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有效的管轄法院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則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若買賣合同未實際履行,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若合同未實際履行,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四)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力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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