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總是平常的一部分,即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足額發放的,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保障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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