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合同需要什么資料:
(一)合同變更包括合同的補充、修改和延期。
(二)下列變更合同不須原審批機關審批,直接由海關受理:1、由于電腦錄入錯誤,核發手冊后發現并要求變更但不涉及臺帳變更的;2、已備案合同未進出,企業由于生產需要,要求修改合同料件或產品的規格型號且不涉及金額變更的;3、修改商品編碼且不涉及金額變更的。
(三)因市場變化和實際生產需要,須變更產品單耗的,企業應在產品出口或結轉前,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后,向主管海關申請,主管海關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單耗變更手續。
(四)生產合同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企業應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超過期限的,應經原審批部門重新確認。
(五)對變更合同的備案要求,比照合同備案相關規定辦理。
(六)海關辦理合同備案手續審核時限:實行便捷審核的,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實行常規審核方式和重點審核方式審核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變更合同備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廠驗核及臺帳設立的時間不計入上述審核時限。臺帳設立后在1個工作日內核發手冊。
(七)對實行便捷審核的企業,發生走私違規或不遵守、不履行海關手續情況(如不按期報關、報核、丟失海關監管證件等)的,經關(處)長批準后,即時停止便捷審核。
經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的:
1、審核作業表;
2、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合同變更批準證》及其隨附清單(正本);
3、電腦打印的預錄入變更清單;
4、補充新產品提供《報關憑證》清單、《單耗報備表》。超出原生產能力的須提供新的生產能力證明,超出原經營范圍的須遞交增營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報關憑證》清單;
5、海關核發的原《登記手冊》;
6、購買或租賃廠房(土地)憑證(復印件)。
二、變更合同的條件
(1)發生了使合同基礎發生變化的客觀情況;
(2)合同變更應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
(4)按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須由國家批準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了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后,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