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 公租房 首先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2、滿足條件后,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3、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九條
外地人在北京申請公租房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申請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石景山區內連續穩定工作5年以上;2、能提供同期暫住、公積金、社保和納稅證明;3、本人及申請家庭成員在京均無住房;4、申請人家庭收入上限與京籍家庭相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外省籍人員在具備上述申請條件之后,就需要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同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以石景山為例):由所在單位出具在石景山區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證明材料及相關部門出具的同期暫住證明、繳納公積金證明、社會保險證明和納稅證明。根據石景山的規定,如果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符合準入標準,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由所在單位根據申請家庭數量統一到單位所在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領取《申請表》,申請家庭將填寫好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一式兩份)上交所在單位,由單位統一上報所在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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