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下列事實出現時,保險合同的內容應當變更:
1、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3、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時,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4、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應付保險費與實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二、保險合同訂立要注意的問題
(一)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
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與一般合同訂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承諾一經成立,合同即成立,并產生相應的合同效力。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二)投保單、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概念
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投保人據實填寫交付給保險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愿意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法》中列舉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書面保險合同的一種。它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完整地記載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的依據和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發給投保人以證明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的另一種文件形式,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
(三)對保險合同內容中以下概念的解釋:
保險標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
1、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的保障對象。
2、保險責任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所負的責任,即所承保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責任。
3、除外責任是保險合同中明確列明的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責任。
4、保險期限是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負擔賠償責任的時間段。
5、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而定,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6、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間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
7、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8、保險費是投保人付給保險人使其承擔保險責任的代價,又稱“保費”。
(四)保險合同的特約事項的含義
除保險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事項之外,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還可特別約定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項,即為特約事項。
(五)什么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的效力,指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依據保險合同,享有的一定權利和負有的一定義務。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取得該項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應當履行該項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六)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來說,保險合同的效力
1、投保人負有繳付保險費的義務;
2、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3、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危險通知義務;
4、減災防損的義務。
(七)對于保險人來說,保險合同的效力
對保險人來說,保險合同的效力,指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
1、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
2、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范圍
3、履行賠償或保險金給付的期限
(八)對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變更的法律規定
《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p>(九)對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變更的法律規定
《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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