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否為附條件合同還是存在爭議的,因為保險所承擔的道德風險原因,合同內容當中對于保險人含糊或者不明確的條件,為避免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產生誤解的用詞來逃避自己的責任進行附加定義,也是為了約束保險人所必須承擔的風險責任.而風險因素本身又是不確定性的,就跟我們說的買彩票一樣,一旦真的發生事故,被保險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或給付將是保費支出的數十倍甚至數百倍或更多。
一、保險合同主體變更是怎樣的
保險合同主體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的變更。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而非保險人,通常又稱為保險合同轉讓,或保單轉讓。
保單轉讓后的合同效力
保單轉讓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有兩種情況,視合同而定。
(一)必須經保險人同意,否則失效;
(二)若允許保單隨著保險標和轉讓而自動轉移,不須經保險人同意。如壽險,運輸保險。保單一經轉讓,保險人與原投保人的關系,即滅失,新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關系隨即建立。
二、保險合同的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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