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訂立的租賃合同屆滿到期的,進行自動順延有效,視為不定期租賃。房屋租賃期滿雙方均同意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拒絕重新簽訂續租合同的繼續適用原租賃合同,但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一、租客沒續簽租房合同算違約嗎
不違約,租客有權不續簽。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到期后未續租,視為簽訂不定期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合同的內容繼續有效適用,只是租賃期限不確定。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但是不繼續租住需提前向房東說明。
二、怎么續簽租房合同
我國法律并沒有自動續約的規定。按照相關規定,到期不續簽但繼續租用,視為不定期租賃,在終止合同前必須有合理的通知對方的期限即可。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如果想要繼續租下去,可以和房東協商,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續簽協議。續簽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情況;
2、房屋續租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
3、租賃費的數額,以及給付的方式,時間;
4、合同到期后的優先承租權;
5、合同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支付;
6、合同的解除權等等。
三、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房屋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兩點:
(一)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損毀、滅失,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例如,承租人租房子是用來做倉庫的,但是現在墻踏了一邊,起不了保護作為了。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例如,承租人的房屋出現墻體裂縫。
因此,除了上述兩點外,除非房屋租賃合同本身有約定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否則,承租人必須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租賃該房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清,甚至根本沒有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同時又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雙方曾經約定房屋租賃期限的,那么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被當做不定期租賃來處理。按規定,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在以下情況下,房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
4、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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