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條件下《勞動法》允許延長工作時間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知識:
《國務院關于嚴格制止企業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通知》中規定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
1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營業的;
2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3由于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搶修的;
4由于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進行搶救的;
5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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