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債權債務改動,獲得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變更后的債權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加重的,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履行期間變更,保證期間仍自變更前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條 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范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于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后,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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