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告如果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要等判決生效后六個月才可以進行第二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需要的材料和進行的程序和第一次起訴的要求其實是一樣的,并沒有特殊的要求。
1、主體資料準備
雙方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送達地址。這些信息應當提供給法院,法院送達傳票與判決書均需要有效的送達地址。
2、證據準備
若原告認為第一次的證據有所不足,可在提交第一次起訴的證據的基礎上增加與補充,以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或者應多分得財產、獲得撫養權等。
結婚證明:有效的結婚證明是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前提條件,若第一次起訴是因為沒有有效的婚姻證明而被駁回,那么第二次的起訴同樣會被駁回。
子女出生證明:如若涉及子女撫養權問題,那么需要向法院提供婚生子女的出生證明,法院才能依法將子女撫養權進行裁判。
財產清單:離婚訴訟中,財產的分配也是較為重要的部分。應向法院提供夫妻共同財產的清單,或者個人財產清單等,以便法院進行財產的分割。
3、其他
若第一次起訴后,法院進行審查,開庭審判,最后出具了判決書,那么第二次起訴時,還應當向法院提交第一次的判決書。
一、起訴離婚第二次開庭后等多久才判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訴訟案件開庭后幾天判決,就離婚訴訟案件來講,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不是根據開庭次數確定的,通常情況下一宗訴訟案件的一個審理程序法院只開庭一次,當然也存在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需要第二次開庭的情況。但是否判決離婚法院會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原則。在實踐中,什么時候下判決,應該根據法院是否當庭審判來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因此,法院的判決書會在審結期限之前下發。
二、訴訟離婚的審理程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1、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另一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是原告,被告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2、法庭審理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起訴,開始訴訟程序后,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3、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判決。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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