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沒買社保,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繳納;協商不成,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舉報,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或者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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