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是民眾通常所說的“老賴”,是指那些因有能力履行判決而拒不履行或者因轉移、隱匿名下財產以及抗拒、對抗法院執行而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決定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短則兩年,長則無期,視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將在出行方面受到嚴格的限制,將被禁止購買飛機票、列車軟臥、高鐵的全部座位以及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也就是說,失信被執行人可以乘坐動車組列車二等座而不能乘坐一等座或者商務座。
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上述規定之前,有人建議要全面壓縮老賴的生存空間,應該禁止老賴購買所有種類的火車票和飛機票,但是上述建議最終未被采納。主要原因還是考慮到既要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出行從而迫使他們履行判決,又要保證他們最基本的出行權和遷徙自由。
希望能構建更加全面的誠信體系,讓天下無賴。
對欠債務的人來說欠債本來就是個難受,更想如何做生意還債,但失信的公布卻是把前面的路都給封死,走不走,有機會,卻是寸步難行,只能在家,正象判刑的人一樣,當時借錢給人的時候他們肯定信用非常好,又不你借錢給他,現在他連動車不能生坐不,怎么去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錯誤規定,主觀推定的被負債一方不能叫老懶。因為第24條本身就是大問題,既不公平也無正義可言,簡直就是一條惡法,早就應該廢除了,除非共債共簽,真正欠錢故意不還才叫老懶。
言歸正傳,失信被執行人(即“老賴”)出行能坐動車?是可以的!但是僅限于二等座或者無座!
一等座和高鐵的所有座位都是不行的。
失信被執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時,不能選擇列車軟臥。不能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想要愉快出行,還是盡快還錢吧!
是可以乘坐動車的,但是不能坐價格高的
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
乘坐火車、飛機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飛機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住宿賓館飯店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住宿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國家一級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費住宿場所;限制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高消費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游;對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游等級評定的度假區內或旅游企業內消費實行限額控制。
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
任職資格限制
擔任國企高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
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或備案為社會組織負責人。
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將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作為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以及黨員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作為組織推薦的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
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將其失信情況作為入伍服役和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只有不能就讀高消費學校,對于以后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子女作為獨立責任人并沒有明文規定不能報考,“失信被執行人”當事人一般是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事業單位要根據招錄單位的崗位要求,認定是否有限制。
【法律分析】:失信被執行人可以坐普通火車。但是列車軟臥、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是不可以坐的。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失信被執行人不能乘坐飛機、輪船二等以上艙位能乘坐G字頭高鐵所有席別、D字頭動車一等座及以上席別、普通列車軟臥及以上席別,但乘坐其他席別的火車仍不會受到影響。失信被執行人可以坐普通火車,但是列車軟臥、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是不可以坐的。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是禁止。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梢詫κ疟粓绦腥瞬扇〉男袨椋阂皇墙共糠指呦M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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