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員吳某參加年底公司聚會后,由同事開車送其至小區附近,吳某為不影響同事回家,考慮到已經離家很近,遂讓同事離開自行開車回家。駕駛一小段距離后,遇到交警查處酒駕,經現場吹氣酒精含量188mg/100ml,后經血液酒精含量檢測達201mg/100ml。公訴機關認為,吳某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并且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判決結果: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辦案過程:本律師接受委托后,仔細查閱了偵查卷宗材料,從喝酒的事實、開車的事實、酒精含量的事實等方面切入,發現現有可證據可以證明酒后駕車的事實,因而辯護人重點審查酒精含量檢測結果是否準確。辯護人發現,本案鑒定意見相關證據鏈不完整,特別是鑒定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中缺少鑒定過程,遂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鑒定過程記錄,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偵查機關補充證據,偵查機關出具多份情況說明,但均無法證明鑒定過程符合法定規范且具有矛盾,辯護人綜合全案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最終鑒定結果為168mg/100ml,結合全案案情,辯護人認為可以適用緩刑,人民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4.1 酒精含量閾值
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
表1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mg/100mL)
飲酒后駕車≥20,0
醉酒后駕車≥80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