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含量200以上的醉駕是否能緩刑要根據實際情況。酒精超過200醉駕觸犯了刑法上的危險駕駛罪,所以駕駛者會被拘留和罰款,是否判緩刑取決于犯罪的情節,例如駕駛者的犯罪情節、悔改表現等方面都是法官綜合判斷的依據。如果醉駕者是慣犯,一般是禁止判緩刑的。
一、遼寧醉駕量刑標準是怎樣
醉駕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處拘役,一到六個月。
原則上不對醉駕司機適用緩刑。醉酒駕駛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大,一旦釀成事故后果通常比較嚴重,且該罪拘役刑為1到6個月的自由量刑幅度,本身屬于較為輕緩的刑罰,如果適用緩刑,難以實現刑罰威懾和預防犯罪的效果。
具體量刑時,根據血液酒精測試的度數和具體情節了,如在高速公路上的量刑就要重點等。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1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2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準刑為3個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個月的刑期。
二、法律上規定什么是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交通違章行為之一,簡稱醉駕。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明文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我國刑法關于醉酒駕駛的法律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薄坝星翱钚袨?,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币陨鲜俏覈谭ǚ謩t關于“危險駕駛罪”的規定。
對于該條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問題:
(一)構成犯罪的標準1.事發場所只能是道路,駕駛的對象只能是機動車。
2.事發當時應達到醉酒標準。
3.與“追逐競駛”行為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不同,“醉駕型”危險駕駛構成犯罪“無需具備任何其他要件”,是一個純粹客觀的判斷。
(二)醉駕是否一律入刑之爭部分學者提出,根據《刑法》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在決定是否構成“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時,除了根據上述標準,還應結合《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進一步判斷醉酒駕駛行為的具體情節和社會危害,進行綜合認定。著名刑法學家趙秉志也曾提出,“應當對醉酒駕駛行為入罪增加情節的限制,以節約司法資源,更好的貫徹刑法的謙抑精神”。
(三)數罪并罰問題對于醉酒駕駛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法律明確規定,應當“從一重”,形成了醉駕行為的三元化懲處模式: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二是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處理;三是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的行為則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法律上對于醉酒駕駛的定義,首先是機動車的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醉駕標準,基本上該駕駛員就可以被認定為是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然后就是根據醉駕后實際的案件情況,依法對涉案駕駛員進行處罰,醉駕涉及到的處罰都是按照刑事處罰來處理的。
三、無證醉駕可以判緩刑嗎
無證醉駕是否可以被判緩刑,還是要按照實際情況來決定。一般被判緩刑的前提條件是:犯罪嫌疑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分子有悔過的表現、犯罪分子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犯罪分子被判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判緩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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