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鑒定概述
我國目前的做法是把傷殘等級劃分為10級,用羅馬數字I到X表示,其中I級傷殘的賠償最高,為100%,然后每級遞減10%。所以這個指數和殘疾賠償金是密切相關的,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總是希望傷殘越輕越好,賠償權利人希望能夠多獲得些賠款。
二、工傷鑒定方式
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進行傷殘評定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委托有資格的傷殘評定機構進行評定,另一種是先就損害賠償爭議起訴,然后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傷殘評定。
三、重新進行工傷鑒定的條件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鑒定結論的證據并且重新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準許。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準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定。這樣帶來的后果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得出鑒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鑒定。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
如果能夠對缺陷鑒定結論,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與法院委托鑒定在訴訟上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法院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實質上的證明力要高于當事人的自行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法院委托鑒定后,再次申請重新鑒定并非每次都會被予以許可,如果受害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的,盡量在第一次鑒定中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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