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尸體處理的程序
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是先勘查現場,火化尸體,再處理善后。處理尸體屬于交通事故的現場勘查和調查階段的工作,與善后處理是兩個不同的階段。前者是為了查清事實,弄清原因,分清責任;后者是根據以責論處的原則,確定各方當事人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的補償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對已查明死因的尸體進行火化與事故的善后處理,沒有內在的聯系。因此,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要注意教育死者的親屬,把火化尸體和善后工作嚴格區別開來,不要挾尸勒賠,以不火化尸體為條件,對肇事方和事故處理機關施加壓力,以求額外的過高要求。否則,不但會防礙交通事故的正確處理,還會敗壞社會風氣,擾亂社會治安,妨礙社會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還會受法律制裁。
(2)尸體處理的期限
原則上講,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尸體,在查清死亡原因之后,死者的親屬及死者所在單位應及時予以火化。但在實踐中,有的卻不這樣做,一拖再拖。為改變這種情況,《辦法》規定: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尸體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尸體由公安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3)尸體處理方法
根據國家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凡有條件的地區,尸體一律火化處理。對交通事故死者尸體的處理當然不能例外。對少數民族死者尸體的處理,應尊重其民族的風俗習慣。
一、交通事故尸體處理的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療機構。
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四十條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檢驗尸體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二、交通事故中交通死亡賠償金的影響因素有哪些?
1、死亡賠償金與受訴法院的經濟水平有關。
想當然的,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水平較好的話,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基數就會比較高,從而死亡賠償金的總數就會比較高。
2、死亡賠償金與死者戶口有關。
同一地區,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時還會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導致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相差幾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規定了農村戶口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獲得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條件,死者近親屬可根據條件積極爭取。
3、死亡賠償金與死者的生理年齡有關。
當受害人年齡較大時,根據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適宜做較大的死亡賠償金賠償,因此,國家法律把死亡賠償金的年限與人的年齡相聯系,年齡越大,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就會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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