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原則上,異地死亡的,應當就地火化或者就近火化。
二、經過死亡當地的批準,死者是可以運回戶籍地火化的。
三、審批條件(以浙江寧波為例,各地有所區別,請以當地的政策為準)
(1)《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按本條例規定應當實行火化的人員在異地死亡的,應當就地火化;死亡地無火化殯儀館的,應當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喪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需要將遺體運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應當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縣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經死亡地市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批準。
(2)申報條件:外地人員在寧波市死亡后,要求運回原籍火化。(尸體的運送,除特殊情況外,必須由殯儀館專用車輛運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承辦。)
(3)申報資料;
1、死者親屬或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書面申請
2、公安或衛生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3、死者原籍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在本地死亡的外地人運回原籍火化)
4、死者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
《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按本條例規定應當實行火化的人員在異地死亡的,應當就地火化;死亡地無火化殯儀館的,應當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喪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需要將遺體運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應當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縣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經死亡地市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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