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盜竊財產的價值達到三千的,是屬于數額較大的情形,實踐中如果有悔罪表現,并且進行退賠的,一般可免于刑事處罰。在司法實踐中盜竊是常見的一種違法犯罪行為,盜竊行為如果盜竊的財產價值達到數額較大的,就會構成盜竊罪,可追究刑事責任,而盜竊罪的量刑與涉案財產價值有關。
一、多次盜竊數額怎么確定?
1、必須是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
在刑法理論上,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屬連續犯,應以盜竊罪一罪累計其犯罪數額,若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岸啻伪I竊”也屬于連續犯,在盜竊數額認定方面當然一致,但并不以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為唯一定罪標準。換言之,如果行為人在兩年內實施了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雖然盜竊數額未達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也應當作盜竊罪處理。因為立法者將“多次盜竊”入罪,正是出于打擊“多次盜竊”行為人盜竊習性這一人身危險性的需要。因此,如果行為人在兩年內實施的盜竊行為未達三次,應從司法上認定其還沒有形成盜竊習性,其人身危險性還不足以刑罰予以打擊。但是如果其累計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多次盜竊”構罪不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
盜竊罪作為結果犯,以數額較大為認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標準。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將數額較大作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因而也稱盜竊罪為數額犯。但是實踐中存在例外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數額雖然是情節認定的一個因素,但數額并不等同于情節。情節除包括數額以外,還包括犯罪的主觀動機、客觀表現及其后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等其他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因素。由于情節犯的情節屬于定罪情節,情節的具備即表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因而以行為次數作為定罪依據的“多次盜竊”標準與數額較大同屬盜竊罪的構罪標準,兩者是并列的選擇關系,具有等價性,并無位階差別。數額是否較大并不影響“多次盜竊”是否成立盜竊罪,而只是“多次盜竊”的酌定量刑標準。
3、正確認定“次”。
對于行為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的三個盜竊行為,認定其構成“多次盜竊”并無爭議。但是對于在連續時間內對同一停車棚的三輛自行車或者同一樓道的三個住戶實施盜竊的,是認定為一次盜竊還是“多次竊竊”,理論和實踐中向來存有爭議。有論者認為上述情況中行為人系基于一個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實施了一系列連貫的盜竊動作,只能認定為一罪。
這種觀點只注重了時間的連續性、行為的重復性,而忽視了犯罪對象及所在空間的獨立性。在一個公共的停車棚里,每個車主只對自己的自行車擁有所有權,財物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空間的相對獨立性,車主的控制權僅僅局限在相對狹小的停放空間即停車位,而不能延伸到該車停車位以外的空間。所以,在公共場所盜竊自行車的,只要發生了一定位移就屬于既遂,并不因為還在公共場所而認為是未遂。相同地,同一樓道的不同住戶,有著絕對的私密性與獨立性,甲家不會且不能等同于乙家或者丙家。
二、偷5000元會判多少年
一般盜竊罪以涉案金額定罪處罰,涉案5000元,基本屬于盜竊罪中“數額較大”標準,依法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因各省市對盜竊罪立案量刑標準不同,請再查詢犯罪地標準參考。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團伙盜竊多少會被判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團伙實施盜竊行為的,盜竊財物數額達到一千元以上的,就會構成盜竊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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