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根據具體情形分析。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行為。尋釁滋事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觸犯了刑法,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情節沒有達到“惡劣”或者“嚴重”的程度,不構成犯罪。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斗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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