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終止的原因有三:一是法院認為重整計劃有違公正、可行原則或其他重大違法情形,并裁定不予認可時,重整程序即應終止;二是重整計劃未能得到關系人會議同意,法院應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三是由于情事變更致重整計劃不能或無須進行,且公司明顯無重整可能或必要時,法院得裁定終止重整。
終止破產重整程序是指開始重整程序的公司因有不能完成重整工作的事實發生而終止重整程序。重整終止后,法院作出的各項保全處分當然失效,原未能及時申報債權或股東權者,本依重整程序不能受償或行使權利,于終止重整后其權利隨之恢復,因重整而停止的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的職權也同時恢復。重整開始后至終止重整前的公司行為對公司仍有拘束力。法院裁定公司終止重整程序時,應將裁定書發送主管機關并通知其為終止重整登記。對于合乎破產規定的,法院得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
一、私營公司可以申請破產嗎?
可以申請。破產不分公司規模大小,只要具備破產的法定情形(資不抵債),就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規定清理債務。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可申請企業破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構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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