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住宅樓和未設置油煙防治設施的商住綜合樓內不得開設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業經營場所,與相鄰的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點建筑物邊界的水平距離應在10米以上,且其朝向必須避開可能受到影響的建筑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條 單位或個人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必須立即采取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民公告,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排污單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條 向大氣排放粉塵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除塵措施。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十條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四)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或者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超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配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生產、進口配額第六十二條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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